现如今,饲养动物十分常见。但如何合法饲养动物,避免给他人造成伤害,是每一个饲养者都要思考的问题和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家犬伤人,谁来担责?2020年10月17日,渑池县人民法院英豪法庭在果园乡人民政府公开审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并最终通过调解成功化解双方矛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情回顾
2020年7月15日上午,原告董某驾驶摩托车从被告赵某家门口经过时,被告赵某家饲养的藏獒突然将原告董某扑倒,对原告的左臂及臀部进行撕咬。原告董某立即赴医治疗并注射了狂犬病疫苗,产生医疗费用460元。之后,原告董某多次向被告赵某索要赔偿,被告赵某均以事忙为由予以推诿。原告董某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赵某向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8985.27元。
庭审阶段
庭审过程中,被告赵某辩称其饲养的藏獒属于大型犬,一直拴养在院内或者家门口,未曾放养,且其居住的地方比较偏僻,一般不会有人经过那里,故而拒绝承认原告董某系被其饲养的狗咬伤。对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认为原告受伤后并未住院治疗,其主张的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不合理,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双方就案件事实及赔偿责任展开激烈辩论。法庭辩论结束后,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法庭暂时宣布休庭。
休庭后,承办法官本着以和为贵的原则,悉心劝导当事人进行调解,希望原、被告能够互谅互让,妥善解决矛盾。经过一番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情绪多有缓和。最终,被告赵某承认了其饲养的犬咬伤原告董某的事实,并向原告董某表示了歉意,同意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500元,双方握手言和,并承诺不再因此事发生纠纷冲突。
法官说法
饲养动物对他人造成伤害,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除非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证明受害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的提高,在精神生活方面有了新的要求,饲养宠物逐渐成为一种时尚。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虽然宠物是罪魁祸首,但实际上饲养人疏于管理才是主要原因。因此,提醒广大群众,在饲养动物的同时,应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并对饲养的动物进行妥善的管理,对社会和他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只有文明饲养动物,才能远离祸端。(陈静 代文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