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1日,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犯有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的罪犯齐善文执行死刑。
罪犯齐善文,男, 1970年3月出生,公安县杨家厂镇人。2015年11月9日0时许,罪犯齐善文事先踩点后,携带手钳来到公安县麻豪口镇被害人刘某某(女,殁年76岁)家,剪断刘家栅栏门锁后进入卧室。刘某某惊醒后开灯,齐善文立即将灯泡卸下,用手捂住刘某某的嘴,并将刘某某按压在床上,致刘某某胸腹部被挤压造成内脏破裂、多处骨折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之后,齐善文劫取刘某某手电筒(价值5元)和水瓢(价值15元)。
2015年12月6日5时许,罪犯齐善文骑摩托车行至公安县麻豪口镇水厂附近的长江大堤上,遇到推车去卖菜的被害人吴某某(女,时年65岁)。齐善文将吴某某挟至长江大堤下,劫取现金40元,并欲强行与吴某某发生性关系,但未能得逞。之后,齐善文劫取吴某某佩戴的头灯一个(价值5元)及装有桔子的篮子一个(价值3元)。
2016年3月13日1时许,罪犯齐善文事先踩点后,来到公安县麻豪口镇李某某(被害人,女,时年83岁)家,劫取李某某放于床头的诺基亚手机一部(价值10元)。齐善文欲强行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因李某某反抗未得逞。之后,齐善文持菜刀威胁并索要财物,劫得现金80余元和一个手电筒。
2016年3月16日13时许,被害人叶某某(女)到公安县杨家厂镇齐善文家卖茶叶,二人在买卖茶叶时发生争执。齐善文持木椅猛击叶某某头部,致椅子散架。叶某某逃至齐善文家猪圈,齐善文持木棍继续追打叶某某,致叶某某倒地。齐善文拿走叶某某的随身物品,之后将叶某某装入袋子。当日22时许,齐善文驾驶三轮车,将装有叶某某的袋子运至公安县杨家厂镇长江堤段,抛入江中。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齐善文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以抢劫罪,判处罪犯齐善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齐善文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1日将罪犯齐善文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