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6日23时许,高某(男,汉族,1992年9月24日出生,高中文化,河南省陕县西张村镇宜村人,现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迎宾花园。2019年4月份到三门峡市某某教育服务中心工作至今,在洛宁县某某中学担任教官。2015年12月16日,因醉驾被吊销驾照。)无证驾驶豫MC28XX号小型轿车由洛宁办过事往三门峡返回,途径小界乡叶沟村路段,因观察不周、操作不当等原因与路边停放的大货车尾部相撞。高某知道自己没有驾驶证,害怕对方报警,承担法律责任,遂驾车逃离事故现场。逃离过程中因慌乱撞到路边的两名行人,后继续驾驶车离开,造成行人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闻警而动,兵贵神速。事故中队民警丹鑫、李新民迅速赶赴现场,通过认真现场勘查,从寻找遗留肇事车辆碎片中发现蛛丝马迹,经仔细比对,确定为比亚迪F3车型。通过调取事故路段卡口监控,锁定号牌为豫MC28XX号比亚迪机动车。经信息查询,联系到车主高某,通知其立即投案自首。2019年12月10日,高某到洛宁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投案,供述了自己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犯罪经过,当天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法律成本: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刑法》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交警蜀黍温馨提醒:交通事故发生后,要选择理智对待、积极负责,一定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为了逃避责任,选择逃之夭夭,殊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只要出现逃逸行为,承担的责任比未逃逸严重得多。想逃,门缝都没有。( 张伯伟)